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級標準 本材準僅適用于建筑物內裝修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級。 1 名詞和術語。 1.1防火涂料:系施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,用以降低材料表面燃燒特性,阻滯火災迅速蔓延,或是用于建筑構件上,用以提高構件的耐火極限的特種涂料。 1.2飾面型防火涂料:系施用于建材表面,作為裝飾和阻燃用的防火涂料,這種涂料的漆膜厚度一般在 1mm以下;通常為0.2-0.4mm。 1.3厚漿型防火涂料:系施用于建筑構件表面,用以提高構件耐火極限的厚層防火涂料。這種涂料的涂層厚度一般都在1mm以上。 1.4火焰傳播比值:系依照ZB G 51002- 85《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隧道燃燒法》測得的數值。這一數值是基于石棉板的火焰傳播比值為“0”,橡樹木板的火焰傳播比值為“100”時,受試材料具有的表面火焰傳播特性數據。 1.5失重:系依照ZBG 51003-85《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 小室燃燒法》測得的數值,這一數值是基于可燃性基材在規定涂覆比和規定燃燒條件下,試板燃燒前后重量之差得出的一項阻火性能數據(g)。 1.6炭化體積:系依照1.5條中所述試驗方法測得的另一組數據。這一數據是基于可燃性基材在規定涂覆比和規定燃燒條件下,基材被炭化的最大長度、最大寬度和最大深度相乘得到的一項阻火性能數據(Cm^3)。 1.7耐燃時間,系依照ZB G 51001-85《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 大板燃燒法》測得的數據。這一數值是以規定的基材,在特定燃燒條件下,試板背火面溫度達到220℃或試板出現明顯裂縫穿透所需時間加以表示(min)的。 2 一般要求 2.1防火涂料作為護層和飾面材料,應具有使用對象所要求的理化性能。 2.2防火涂料在測試其防火性能之前,應符合表1規定。 表1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理化\防火涂 │ 飾面型 │厚漿型│ │性能 \料類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存放性 │在規定存放期內,應不結皮、結塊,或雖有結塊現象,│ │ │ │但經手工短時攪拌即可變得均勻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施用性 │可用刷涂、噴涂或刮涂的任一種或多種方法方便地操作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干燥性 │按照GB 1728-79《漆膜、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》, │ │ │ │漆膜表干時間不超過24h,實干時間不超過一周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附著力 │按照GB 1720-79《漆膜附著力測定法》不低于3級 │待定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柔韌性 │按照GB 1731-79《漆膜柔韌性測定法》通過軸棒3 │待定 │ │ │(截面4×10mm)以上彎曲試驗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耐沖擊性 │按照GB 1732-79《漆膜耐沖擊測定法》不低于20kg.cm │待定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耐火性 │按照GB 1733-79《漆膜耐水性測定法》甲法(溫度 │待定 │ │ │25±1℃蒸餾水)要求,浸泡至規定時司無剝落,起皺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2.3各性能試驗漆膜制備應依照GB 1727-79 《漆膜一般制備法》的規定進行。 2.4防火涂料應具有適當的使用期,在此期間,防火涂料漆膜應保持完好,各項理化性能應能有效維持。 3 防火涂料的防火性能 3.1防火涂料的防火性能依照ZBG 51001-51003-85 測得的數據分為三級(見表2) 表2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\方 │小室燃燒法 │隧道燃燒法 │大板燃燒法│ │等\法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級 \│失重│炭化體積│火焰傳播比值│耐燃時間 │ │ │ │cm^3 │ │ min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≤5 │≤25 │0~25 │≥30 │ │2 │≤10│≤50 │26~50 │≥20 │ │3 │≤15│≤75 │51~75 │≥10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3.2當防火涂料不能同時達到某一級別規定的性能指標時,按其最低一級性能數據作為分級別依據。 3.3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級僅適用于試驗表明的涂覆比和基材類型。 3.4防火涂料應當在有效使用期內維持對基材的防火保護,其防火性能不應明顯降低。 3.5防火涂料用于提高建筑物構件的耐火極限時,應依照GN 15-82《梁、板和非承重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》的要求進行試驗。 4 標示 4.1防火涂料的每個封裝容器均應加以標示。 4.2標示應包括以下內容: a.防火涂料名稱; b.防火涂料生產日期; c.防火涂料的類型和顏色; d.封裝重量; e.防火性能級別, 標示如下: 級別----(ZBG 51004--85) f.生產廠名稱。 附加說明: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提出。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。 本標準是參照“美國消防法規”的《防火浸漬木材和建材用防火涂料標準》 |